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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1章 正确婚姻观 八


  第361章正确婚姻观(八)

  悠悠飞《家庭手抄报》内容:

  1婚姻的理想和现实---重点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婚姻的由来:婚姻,古时又称'昏姻'或'昏因'。婚姻一词的起源有种说法:汉朝的郑玄说,婚姻指的是嫁娶之礼。在我国古代的婚礼中,男方通常在黄昏时到女家迎亲,而女方随着男方出门,这种“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的习俗,就是'昏''因'一词的起源。换句话说,婚姻是指男娶女嫁的过程让婚姻更美满的方法应当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对婚姻的看法,在人类思想史上有两种观点,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现实主义思想,及时认为婚姻是自身存在的延续,这种存在即是个体的存在,也是民族、社会与信仰的存在。婚姻的首要和自身因有的目的所产生的肉体结合,带来自己的结果,及丈夫和妻子相互帮助好像爱自己那样地相亲相爱。理想主义婚姻的起源不在于生物体追求保持自身中的存在,而在于有机体世界另一个更加高尚的追求,这种追求是个体自身发展、完善、完美的追求。由于历史文化、社会制度、法律制度、社会经济条件的不同以及宗教信仰、思想文化、风俗习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婚姻的内涵不同,但是婚姻起源于爱情,家庭是婚姻的载体,人们希望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是永恒主题是不变的。

  2我国法律关于婚姻的规定:宪法规定: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婚姻法规定: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婚姻图片解读今年我国全国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案件集中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最高法院2008年启动婚姻解释三的起草工作,2007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与2011年8月13起实施。

  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读正式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有19个条文,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其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其中财产内容占大部分:(12个条文占63

  %)主要内容:(一)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三)首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可以向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追讨抚养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四)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五)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5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重点解读三个条文及内容:生育权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背景:20世纪70年代出生的第一代独生子女陆续进入婚育阶段,生育权引起人民的广泛关注和热评。有些女性为了工作、学习深造、或由于职场竞争压力的增大、价值观的多元化以及对婚姻前途缺乏充分的信心等原因,有些女性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发生纠纷。生育权:公民依法通过两性自然或人工受精受孕,怀胎、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养育后代的权利。包括生育的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和选择生育方式的自由。是一种人格权具有专属性和支配性,由于男女性别、生理机能和分工的差异,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包括以下机能:1、生育知情权:生育主体对雨自身生育有关的信息所具有的了解的权利。义务主体:生育关系伙伴、医疗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

  62、生育方式选择权3、生育请求权:相互配合进行生育的权利4、生育决定权生育或不生育,时间、数量、间隔,生育权的核心内容,不生育通过避孕、、堕胎中止怀孕、绝育实现5、生育调节权6、生育隐私权7生育健康权8、生命保障权:生育过程中有获得国家提供保障的权利,孕期、哺乳期不解雇,产期休假权、生育保险,孕期,哺乳期对男性诉权的限制(二)、生育权主体谁对生育问题有最终决定权生育权自然人与生俱有的权利,法律不确认也享有这种权利。传统的伦理道德和生活方式要求人们吧生育和婚姻联系在一起,婚姻是生育的前提。现代文明的发展,人们开始选择越来越多的生活方式,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婚姻并非是唯一的选择但人们不愿选择婚姻生活方式不表示不想生育,单身、未婚同居现象越来越多,婚姻的存在是生育权得以实现的方式,不是唯一的方式。不婚,非婚生子当父母的权利或资格不是法律完全剥夺的,也是法律不应该剥夺的,完全是一个人的自主选择权。生育权的性质:人格权:基于自然法则,人类理性和道德具有的体现人类本性的权利是人作为高等动物生物的机能的表现,是个人生命的延续和家族存续的前提,具有自然和社会属性的天赋人权。1、人格利益非身份利益涉及私密生活个人人身自由和

  7精神自由、生活方式未来发展密不可分的重大事项的自主权。2、义务性3、依赖性4、身份性婚姻内生育是常态5、牵连性和其他权利紧密相连,人生权,生命权、健康权工作权(三)、生育权的冲突解决1、妇女享有生育决定权丈夫不得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的生育决定权或妻子的人身自由权,妻子单方终止怀孕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是行使生育权的冲突。互为侵犯?没有告知义务。女权主义强调支配自己的身体。,维持现状,比有孩子后影响小。所以,如果法律上认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而又不允许丈夫以此为理由提出离婚,实质上就是强迫丈夫娶一个不愿生育的配偶,其后果即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生育权。因此,夫妻因是否生育问题产生纠纷、导致感情却已破裂的,应作为离婚的法律理由之一。案例实务:1、生育契约2、非婚怀孕的终止处理。。。。可以要求男承担责任。。。关系、未来、非婚孩子的担忧医疗机构的责任二、部分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8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我们知道,婚姻关系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契约的性质,但同时,夫妻关系内在的身份性与伦理也决定了共同共有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基本样态。尤其是在我国,受到千百年来家庭传统的影响,即使在社会生活越来越多样化的今天,真正进行婚后财产约定的夫妻仍然非常少。而由于夫妻双方都对家庭通过不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做出了贡献,在财产方面则反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积累,夫妻双方应当在互相尊重意见的基础上管理、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但有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或处分的意见并不能达成一致,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个人需求日益多元化的今天。我们认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去实现自己的理想事业、从事某种爱好的权利和自由,而这种权利和自由,往往离不开一定的经济条件作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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